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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24 00:1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五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明显的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件、元/件、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相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上班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给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甲乙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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