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超过保质期食品金额较小,未对消费的人产生实际危害。考虑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经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在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又认真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违法当事人作了减轻处罚,同时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提高了执法容忍度、规范度和发展宽松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体现了宽容相济的法治精神。并且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有助于食品经营者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规范作用,对食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