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姜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 区城管局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划定城区四个街道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划定的数量足够摊贩使用,并向社会公布。
各镇负责自行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负责摸清辖区食品摊贩底数,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发放《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督促业主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放置在醒目位置;根据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负责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食品摊贩依法经营意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备案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范畴,加强对食品摊贩原料采购、制售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为食品摊贩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区卫健委负责根据各镇街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申请情况,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开展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民宗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摊贩申请备案应向经营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摊贩填报的经营区域、时段应当符合所在镇(街道)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
食品摊贩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各镇(街道)应当场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对备案资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全部资料。
第七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统一编号,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备案号、有效期限、发卡时间等信息,并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品摊贩备案专用章”。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在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之日起5日内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以《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表》(附件3)通报区城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分局。
第九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属地镇(街道)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领取新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属地镇(街道)办理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领取新信息公示卡。
第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摊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镇(街道)应当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食品摊贩备案办法的通知》(泰姜政办〔2018〕72号)文件同时废止。
1. 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本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服从监管部门管理。
2.备案编号示例:“姜堰罗塘食摊备案〔2022〕001号”为姜堰区罗塘街道2022年第1个食品摊贩备案编号。
(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市场新观察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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