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重庆市潼南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2023年第48004号)。
重庆市潼南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2023年第48004号)
在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中,触及我区2家出产经营企业2批次食物不合格。现将核对处置完结状况布告如下:
(一)潼南区志辉农副产品加工坊。2023年6月8日,本局托付重庆市永川食物药品查验所对坐落重庆市潼南区梓潼大街石碾村9组4号附2号的潼南区志辉农副产品加工坊出产经营的米线进行了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本局于2023年7月5日收到了《查验陈述》(No:E23SZ03715),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添加剂运用标准》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二)潼南区燕子农副产品加工店。2023年6月8日,本局托付重庆市永川食物药品查验所对坐落重庆市潼南区梓潼大街办事处卫星村7组144号的潼南区志燕子农副产品加工店出产经营的豆干进行了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本局于2023年7月5日收到了《查验陈述》(No:E23SZ03715),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添加剂运用标准》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我局催促潼南区志辉农副产品加工坊和潼南区燕子农副产品加工店当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期限整改。当事人活跃整改,合作我局查询处理,于2023年7月6日宣布召回公告,活跃召回问题产品,自动消除社会损害结果。经营者许诺将进一步严格执行食物安全管理制度,优化出产加工工艺,标准操作流程,坚决根绝此类工作再次发生。上述两家经营者向我局供给了整改陈述,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了复查检验。
(一)潼南区志辉农副产品加工坊。当事人出产经营上述豆干,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则,构成了出产经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7日立案查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304号)。
对当事人出产经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本局决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6元;2.罚款2000元。
(二)潼南区燕子农副产品加工店。当事人出产经营上述米线,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则,构成了出产经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7日立案查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303号)。
对当事人出产经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本局决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5元;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