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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墙”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网络解读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01-09 06:00:26

  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员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多个角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修改和补充。

  其中,在未成年网络保护方面,《新条例》结合四川省真实的情况和《未成年网络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厘清相关职能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信息处理者等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络知识普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方式,指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欺凌防治、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受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义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投诉、举报。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其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马停止使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网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体系,配备专门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过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回到正常状态的学习生活。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等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显著方式来进行浏览前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负有审查义务,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吸毒、传授犯罪方法、教唆违法犯罪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马停止传输有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处置公众对本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信息处理者利用互联网处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信息处理者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其掌握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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