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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最优解”这起涉企纠纷化解有力度更有温度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5 23:53:31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驻区矛调中心调解团队来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厂房,现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纠纷没进“法院门”就化解在企业“家门口”,用能动履职让法治化营商环境可感可知。

  李某(化名)在重庆经营一家小型米、面食品加工厂,因需更换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利用互联网广告联系到武汉某食品机械设备厂家。2024年2月底,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李某从厂家购进生产设备6台。其后,厂家按约发货并安排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随同安装、调试。但3月底,李某发现重庆当地消费者并不是特别喜欢该批设备生产出的米粉口感,产品没有销量,遂以“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且设备购买时间不长”为由,要求厂家退货。

  因与厂家多番协商无果,李某来到江岸区法院咨询立案,但未准备“诉状”等起诉所需的基本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为了不让李某从重庆到武汉白跑一趟,立案庭工作人员为其联系了江岸区法院驻矛调中心调解团队,将纠纷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在诉前调解团队法官舒婷的指导下,调解员迅速介入,了解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和分歧,着手解决问题。

  “设备没有一点质量上的问题,上个月我们设备还出口到老挝,退货没得谈,不然就法院见吧。”设备生产厂商负责人态度坚决、不愿调解。

  首次调解“遇冷”,法官再次梳理案情,向李某仔细地了解了所购设备使用情况和受磨损程度。

  “李某确实违约了,但设备仅受到轻微磨损,维护后不影响二次销售,调解对厂家来说更经济。”经过研判,法官指导调解员,尽可能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从法理、事理两个角度,再次对双方“背对背”展开调解。

  对李某重点讲法理,让其认识到行为的法律性质,提示其经营风险;对厂家负责人重点讲事理,引导其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考虑在得到适当赔偿、不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退换进行二次销售,避免设备闲置。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合同项下共有6套设备,其中4套双方协商一致退货,剩余2套设备双方都同意不予退换,但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仍有分歧。

  然而,正当调解出现转机,新的问题又出现。厂家负责这个的人说“同意退货的前提是不影响二次销售”,若设备有问题则不同意退货。而李某担心设备远在重庆,若运至武汉后无法退货,又将产生设备存放仓储费等新的费用,后续事宜也难以处理。

  “放心,我们一同去现场,把你们这起纠纷解决好。”面对双方的担忧,法官最大限度地考虑真实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处理方式。

  次日,李某把设备从重庆运至武汉,法官及调解员一行也早早按照约定时间等候在厂家门口,在调解团队见证下,双方现场对设备做检验,确认不存在影响二次销售的质量上的问题,厂家同意退货。

  核心“症结”已解,舒婷法官聚焦双方仍有争议的违约金问题,耐心对李某释法明理。在法官细致的分析和讲解下,李某主动提出愿意按照退货设备价值的40%承担违约责任,厂家也表示认可,双方在厂房内签订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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