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汇app入口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11-25 14:56:3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细则(试行)》(黔卫健发〔2024〕7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世界食品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我委对《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细则(试行)》(黔卫健发〔2024〕7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处。

  附件: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贵州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区域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区域标准进行生产的,应符合食品标准相应的规定,无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答复及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相关事宜。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企业。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制定的食品标准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生产原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有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第六条 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基本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方面的要求等。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因上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退回的,应将需补充上传资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规定退回的,应将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说明。受理后,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即时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备案企业标准文本挂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需进行修订,新修订备案企业标准需维持原企业代号并根据修订时间变更年号: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细则(试行)》(黔卫健发〔2024〕7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巴南区委书记何友生:以党建统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让乡村振兴底色更亮、成色更足

下一篇:襄阳南漳:8000亩高山蔬菜俏销全国圈粉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