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共32类。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规定,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速食,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生产由四川省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有关的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监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国家食品药监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负责。
(三)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四)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速食,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四)申请人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的全部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材料均一式三份。
申请人委托别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2.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5.申请人应当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5年以上;③如房屋属自建无权属证明的,提供镇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关键设备应当按实际标注(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确实没办法提供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的,由企业以承诺书的形式对设备做所有权的确认)复印件。
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的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采用横放、正反面同页方式复印)。
审查细则、标准等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材料(如料类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按细则要求增加灌装车间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并明确主要检验测试的项目及指标)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材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办公营业场所或仓库图纸若使用红线图原件的除外)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材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3.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页数过多,可盖齐缝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1式3套(核实并明确数量),并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材料1套,内容清晰可辨。
1.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2)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做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3)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4)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4.申请材料经审查,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许可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决定准予延续的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6.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含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一律要停止生产销售,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对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违法生产,当地食药局应依法查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
5.《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省经信委、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变更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等;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1)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2)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规定要求相符情况做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3)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4)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2.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或住所名称、减项等普通变更)
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3.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5.企业持相关手续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时,发现证书打印错误的,可当面向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更正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迅速核对证书内容是否有误,确属打印错误的,应立即进行更改,并将更改后的证书交与企业。同时收回错误证书,尔后作好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包括企业申报、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和社会公告等程序。
食品生产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先登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在网上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附件。在相关资料及附件齐备的情况下,方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许可申请。
1.申请企业携打印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相关材料及附件到眉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管局窗口(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出申请。
2.市政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网上提交信息和纸质受理材料是否一致,对申请材料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细则》规定内容的事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经市政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且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在完成受理后及时将申请材料统一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复核。
4.经市政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及时将受理材料报送技术审查机构(四川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
5.审查部门(四川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接收市政务中心食药监窗口送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组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企业需增补或补充事项的,统一收集后,反馈企业。
6.审查部门(四川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应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且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核查组成员。
审查部门(四川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在收到现场核查资料后及时完成收集、汇总审查结果以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统一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复核。
1.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审查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区、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市局可根据需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派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2.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3.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4.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1.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复核,并填写《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单》或《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办结审批单》后送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对合乎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
对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生产许可资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原件由许可机关装档留存,复印件分别由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留存。
(四)颁发证书期限: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
许可机关应在市级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1.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食药监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3.食药监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食药监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审查期限完成接受审查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5.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延续、变更、补证、注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其他制度)
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水源水质跟踪检测报告(申请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提供复印件盖企业鲜章)
分装食品的,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鲜章)或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盖企业鲜章)
该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房屋证、权属证明、土地、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等)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住所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迁址时提供)
地址名称管理部门出示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非迁址)时提供)
省发改委或省经信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原件(申请味精、乳制品、碳酸饮料、白酒、糖产品许可时提供,到期正常换证或更名等情况除外)
上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整套资料加盖骑缝章(新办企业加盖手印)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