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土豆粉(批次2021-06-10)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土豆粉7袋,又因之前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调货1袋,货值4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别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土豆粉(批次2021-07-02)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土豆粉10袋,货值50元,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土豆粉3袋已全部返厂。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别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土豆粉(批次2021-06-10)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土豆粉(批次2021-07-02)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对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公司制作批次为2021-06-10不合格食品土豆粉40袋,货值160元;至案发已全部零售完毕;该食品生产公司制作批次为2021-07-02不合格食品土豆粉40袋,货值160元,至案发已全部零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已召回3袋批次为2021-07-02不合格土豆粉。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造成检验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马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的基本工艺改进;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线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