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2023年第5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巩义市芝田马元兰州拉面馆经营的餐具“碗”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12; 加工日期:2023-04-11。《检验报告》编号为NO:XBJ1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报告数据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芝田马元兰州拉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芝田马元兰州拉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芝田马元兰州拉面馆立即进行了缘由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一是加强有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严格依规定规范餐具、饮具清洗消毒。
巩义市站街全日鲜百货商店的“长豆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307003265;抽检日期:2023年7月7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全日鲜百货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全日鲜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巩义市站街全日鲜百货商店采购不合格长豆角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当事人系小经营店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全日鲜百货商店立即进行了自查,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义市站街全日鲜百货商店从以下方面做了整改: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一年”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河南丰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标称产品的名字:包装饮用水;生产者名称:河南丰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规格型号:17L/桶;保质期:30天),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丰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送达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07ZX)、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C2023048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丰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2、罚款50000元。
收到检验报告后,河南丰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立即下发了召回通知对相关这类的产品进行召回,并开展自查排查问题原因,更换臭氧发生器接口皮管等附属设施,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监测频次,确保臭氧浓度达到杀菌要求。
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经营的“柿椒(甜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47;生产日期:2023-08-16),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全好运批零商店立即进行自查,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抽检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53;抽样日期:2023年8月2日)中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负责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收到生姜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立即开展自查行动,并同步张贴抽检批次生姜的召回公告。2023年8月2日抽检批次的生姜就已全部销售完毕,至案件调查终结,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未召回抽检批次的生姜,且没有消费者投诉因食用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经营的抽检批次的生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负责人进行教育,要求巩义市西村镇宜万家购物超市负责人在实际经营中做到以下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6个月”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