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标识方面产地、生产者地址、添加剂及配料标注标识等咨询,请查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
有关涉及食品标识不符合新法规、新标准规定,但又需要节约使用包装材料的咨询,请查阅《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8号)、《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等文件。
许可管理范围、委托加工、分装、变更、办理程序等具体咨询请查阅总局网站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栏目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等文件内容,并请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联系咨询。
查询企业是不是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按以下方法操作:进入总局网站,点击顶部的“食品监管”,进入“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即可查询。也可直接输入网址进行查询。由于许多种类食品由省局发证,发证信息传送总局,时间上有一定滞后,可能给申请者查询带来不便,请予理解。
生产加工公司制作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吃的方法和保健食品或药品相同或相似,如:液体钙胶囊、卵磷脂胶囊、葡萄糖营养口服液、复合氨基酸口服液、儿童可可钙口嚼片、多维葡萄糖酸锌冲剂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不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国家明确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是每张证书2200元,包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是企业责任,企业委托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是企业的委托行为,费用由双方根据真实的情况约定并执行。
相关标准的下载请到卫生部网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的标准栏目中查询。
目前有169种食品添加剂纳入了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查询,查询地址:。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监管政策请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牙膏产品为执行GB8372标准的牙膏产品。不包括具有医疗、治疗等作用的牙膏和漱口水等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自2008年8月1日起,企业未获得实施许可管理的牙膏产品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2008年8月1日之前生产的没有QS标志的该牙膏产品在保质期内能够继续销售。可登录总局网站查询获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