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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公章刻制新规发布速学并分散周知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03-11 06:24:20

  202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国务院令第797号),对《印铸刻字业暂行办理规矩》部分内容做出修正,撤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答应,改为实施存案办理,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同意,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797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证印铸刻字业的合法运营,防备不法分子假造冒充,特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凡运营铸造厂、制版社(制作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商标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资料印刷薄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 刻字摊 (雕琢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一切上属性质之运营者,不管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运营为意图者破例)或属何国籍,除法则还有规矩者外,均依本规矩办理之。

  第三条:公章刻制运营者获得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核发的运营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资料对地点地县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公章刻制运营者上述存案信息产生显着的改变的,应当自有关改变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存案公安机关更新存案信息。

  第四条:凡在本规矩公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矩之手续。

  一、公章刻制运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资料,收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根底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根底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资料报地点地县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二、凡运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运营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矩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概禁绝留样,禁绝拷贝,或私自翻印。

  (一)假造或仿制公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二)私自定制各机关、集体、校园、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拷贝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矩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制品外,得依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终究靠网络等方法,便当公章刻制运营者存案,并应当向存案的公章刻制运营者免费供给或许帮忙其装置公章刻制信息存案系统软件。

  第七条:违反本规矩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期限改正,予以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公章刻制运营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章刻制运营者存案时供给虚伪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矩第五条第一项规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期限改正,予以正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公章刻制运营者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撤消运营执照。

  第八条:凡遵循本规矩各条规矩进行陈述、检举,因此抄获严重罪犯、破获严重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声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公民公安机关,得根据本规矩之精力,拟定弥补方法;县(市)级公民公安机关如有拟定弥补方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公民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本规矩经中央公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同意,由中央公民政府公安部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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