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活动,运营面积48平方米;至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查看时止,未获得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郑德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相片6张。
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银市监罚告〔2025〕13号),并奉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未获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物运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获得小餐饮登记证......”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活跃尽力合作对其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查办,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二)活跃尽力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的”的规则,对当事人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令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未获得食物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形成食物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的规则,现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正告。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能够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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