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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11-06 22:04:3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和5批次不合格餐具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3年08月02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润澜唐江饭店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马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经核查,该饭店采购使用的不合格批次姜共计10公斤,使用4公斤,抽样检测6公斤。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姜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75号)。

  (一)食品名称:油条;购进日期:2023-08-11;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啊彬哥早餐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油条。经核查,该早餐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油条共计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

  当事人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76号)。

  (一)食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5日;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 B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唐江镇叶锡梅榨油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批次花生油。经核查,该榨油厂生产经营该批次花生油共计75公斤,销售75公斤,召回零公斤。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78号)。

  (一)食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0日;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 B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唐江镇永发榨油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批次花生油。经核查,该榨油厂生产经营该批次花生油共计50公斤,销售50公斤,召回零公斤。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79号)。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08月02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和噻虫胺。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唐江镇昌盛水果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商行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香蕉共计20公斤,销售20公斤,召回零公斤。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80号)。

  (一)产品名称:(1)水哥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7-19,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2)水哥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8-06,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若水食品有限公司,并责令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水哥饮用水。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的水哥饮用水共计188桶,已全部售完,召回0。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产品名称:调味面制品(麻辣牛筋味);抽样日期:2023年7月27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坚鑫惠民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调味面制品(麻辣牛筋味)。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调味面制品(麻辣牛筋味)5kg,销售5kg,召回0kg。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3〕69号):

  (一)产品名称:大碗;抽样日期:2023年8月28日;不合格项目:沙门氏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英水煮店,并责令其立即不再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英水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60号)。

  (一)产品名称:盘子;抽样日期:2023年8月29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福小吃店,并责令其立马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福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61号)。

  (一)产品名称:筷子;抽样日期:2023年8月29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辣盘盘餐饮店,并责令其立马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辣盘盘餐饮店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62号)。

  (一)产品名称:碗、勺子;抽样日期:2023年8月29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柳味传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马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赣州柳味传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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