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物生产经营应当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并契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物质料处理和食物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间隔;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刷和处理废水、寄存废物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
(三)有专职或许兼职的食物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食物安全管理人员和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避免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进口食物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坚持清洁;
(六)储存、运送和装卸食物的容器、东西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坚持清洁,避免食物污染,并契合确保食物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的条件,不得将食物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储存、运送;
(八)食物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坚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物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作业衣、帽等;出售无包装的直接进口食物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东西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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