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则,为保证生物安全,现就兽用生物制品研发、出产和查验中运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则,为保证生物安全,现就兽用生物制品研发、出产和查验中运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中运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依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则,相应试验活动应取得同意;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则,运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取得同意。在兽药注册评定中发现未取得上述同意的,农业乡村部兽药评定中心应将相关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兽用生物制品出产或查验过程中运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有关出产操作区、质检室、查验用动物试验室、污物(水)处理设备以及保护措施等应契合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
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出产或查验过程中运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出产查验设备和保护措施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地点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认到达《兽用疫苗出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规范》要求;逾期未承认到达必定的要求的,依法刊出产品同意文号;鼓舞用代替办法来进行效能查验,在用代替办法查验的基础上,如需对代表性批次选用免疫攻毒法进行产品质量验证的,可托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