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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政策大多数表现在以下法规及规定中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02-23 01:20:28

  管理原则与责任: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行为规范: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处罚措施: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单位和个人的不一样的情况处以相应罚款。

  施工单位责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及时清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态废料,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护治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鼓励与推动:国家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分类要求: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全过程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建筑垃圾宜在源头按组分进行分类。

  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工程的方案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专项方案,对方案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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