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咱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讲述一下在发生上述证据冲突时,应当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文中相关名称或姓名为化名。
案例:刘某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由某食品公司发放工资。刘某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将某水产公司、某食品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中,刘某请求确认其与某水产公司、某食品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经过仲裁及一审、二审程序。庭审中,某水产公司举证了一份与某食品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某水产公司委托某食品公司完成指定的食品加工项目,加工活动中使用的水产公司员工,由某食品公司先行垫付工资费用,在结算加工费时由某水产公司在项目终结时一并办理结算。某水产公司同时举证了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虽然向刘某发放工资,但是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形成合意。某水产公司与刘某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其所从事的项目实际系某水产公司的委托加工项目,即,本质上刘某仍然是在为某水产企业来提供劳动。此外,委托加工合同也可以证明,某食品公司对刘某发放工资的行为仅系一直委托代发行为。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刘某与某水产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本案能够准确的看出,在发生混合用工、混同用工等不易确定真实用工主体的情况下,工资支付记录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往往是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条件。对于企业而言则必须要格外注意,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务必要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因业务原因没办法实现一致,也要留下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未实现一致的真实原因,防止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真实企业,甚至导致其他经营主体受到无端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