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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14 01:07:07

  河源日报讯记者郝晓楠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10月1日起,新制定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今后将实行登记管理,违规经营者将受到重罚。

  食品加工小作坊,在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安全、监管难题。新出台的《条例》鼓励各个地区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对所在地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时,《条例》建立了食品小作坊禁止性目录管理制度,比如,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和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等等原料。

  《条例》对如今非常普遍的食品摊贩(俗称“走鬼”)也给了出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地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食品摊贩也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而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的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他们须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监管理部门。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食品摊贩的责任。比如,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所有生产经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如果违反《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将受到罚款、吊销证件甚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比如,《条例》规定,如果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如果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则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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