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怎么管?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怎么规定?道路运输上怎么保障食品安全问题?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多件地方法规草案,其中就涉及上述民生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记者梳理发现,二次审议稿中不少亮点值得关注。
此前,《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门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名称中增加了“小门店”一词,但与别的类别的经营主体存在混淆,法律概念指向不够精准。据此,二次审议稿中删除“小门店”,继续沿用原名称。
鼓励、支持、促进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基层调研提出,既要加强对“三小”产业的监管,又要突出鼓励、支持、服务、促进“三小”产业发展。
据此,二次审议稿一是在第三条有关政府职责中增加“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的内容;在第五条中进一步细化促进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展的措施。二是在第十条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三年延长至五年;在第十五条中将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修改为“进行进货查验”;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简化小餐饮的设立条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基层调研提出,要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对“三小”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教育和惩罚并举。
据此,二次审议稿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将条例修订草案中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罚款等调整为警告。二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在第三十四条中逐步降低了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根据相关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保存凭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的处罚幅度。
规范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在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安全监管方面,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同时结合基层调研实际,在农村赶集、学生上下学、逢年过节等特殊时段,乘坐延伸到农村城市公交车辆的人员比较多,从方便群众出行的角度考虑,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有现实需要。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规定:“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且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公共汽车线路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吸取今年5月“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的教训,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增加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规定的制定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记者梳理发现,二次审议稿在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对象、不移交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调整。
根据省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米”配建标准修改为“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同时明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该设施的权属和移交方式,并提出,“新建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不适宜单独建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并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应当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按要求做补建。同时基层调研提出,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改变不由民政部门监管,而且对这两种行为设定罚款,不能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和用途改变的问题,规定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进行补建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将行政处罚主体分别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删除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其分别明确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及恢复原状和按照规定要求补建等行政措施。
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价格认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二次审议稿在条例名称和适合使用的范围方面都做了调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提出,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所从事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为涉案物的价格认定;从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来看,其内容也为规范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建议对条例名称做修改。据此,将条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涉案物价格认定条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提出,并非所有的涉案物都需要交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条例调整范围要与价格认定机构的经营事物的规模、能力相匹配。据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基层调研的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中将涉案物价格认定范围限定为纪检监察、行政、司法等机关提出的涉及违纪、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案件以及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有必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事项。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提出,要逐步加强对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流程。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价格认定机构建立完整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等内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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