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标准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的出产运营行为,确保食物安全,保证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的出产运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食物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出产场所、出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出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略,从事食物出产加工的运营者。
本法令所称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运营场所、运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运营条件简略,从事餐饮服务的运营者。
本法令所称小食杂店,是指具有固定运营场所、运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预包装食物、散装食物、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许现场制售食物的运营者。
本法令所称食物摊贩,是指无固定运营场所,在指定区域、规则时间段内,从事预包装食物、散装食物、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许现场制售食物的运营者。
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混业运营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物安全危险等级,结合食物出产运营主体业态、运营项目等确认出产运营类型。
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的详细确定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向社会发布。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