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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属于事前监督行为 需要通过事先审查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02-02 01:27:41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必然的联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一部分,亦称为行政审批,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生产许可证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食品生产许可是一种事前监督行为,是通过事先审查的方式,确保申请生产者达到合格食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的人的身体健康,这是很重要的风险预防性控制措施。

  我国政府格外的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大幅精简各类重复审批,清理不必要的审批。”

  新《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缩短了生产许可办事流程,删除了一些不方便企业的审批事项,增务方便企业的事项。逐步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

  一是扩大合法主体资格范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为生产许可的申请主体。新《办法》第十条提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扩大合法主体资格范围,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没办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难题,切实为农民、农村、农业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农产品原料的深加工,提高附加值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相关法律和法规相互配套和融合。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第一条对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除《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外,增加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使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和法规依据更充分。如《办法》增加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处罚规定,与有关法律和法规相互协调。

  一是对生产许可“风险分类”的新规定。新《办法》第五条,在原“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内容中增加了应“结合食品原料、生产的基本工艺等因素”进行分类许可。避免许可过程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的矛盾之处。

  二是对申请主体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新规定。根据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许可的主体提出需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此是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解决与之前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匹配的问题,使新法规更加科学,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新《办法》确立了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如此充足表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和执政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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